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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书法家协会关于冠名举办 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sit

新闻稿

 

上海海派书画艺术馆讯息,为加强协会管理,规范协会冠名权使用行为,推进上海市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上海书协)的发展,特制订《上海市书法家协会关于冠名举办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上海书协所冠名的活动应为合法的展览、展示、研讨、征文、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各项活动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
二、上海书协冠名举办的活动级别分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指导单位。
三、凡须由上海书协名义冠名的各项活动,活动的发起单位、发起人须发公函并附活动策划书至协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涉及重(特)大活动,协会办公室拟定方案,报书协主席团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函复。
四、凡涉及资金事宜,按上述流程上报,经批准后双方须以签订协议、合同的方式,对冠名权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作出若干规定。
五、上海书协理事及以上人员举办的活动可申请由上海书协冠名。上海书协普通会员举办的活动可申请由上海书协专业(工作)委员会冠名。对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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