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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书法家协会评审暂行办法

新闻稿

上海海派书画艺术馆讯息 

一、评审原则

1、上海市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上海书协)举办的展览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审要注重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评委在笔法、结构、布局等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根据作者对传统的把握和对时代精神及个性风格展现三方面进行评审;
3、评审实行入选制,入选X件作品,评委要善于包容,不以个人审美取向决定作品取舍,避免遗珠之憾;
4、评审过程中,要兼顾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取法,对于有个性、有特色、有学术价值、有发展潜力的作品要予以重视;
5、评审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作品,可以启动复议程序。复议需要一半以上的评委表决同意才能进入复议程序。进入复议程序以后评委集体投票,经12以上评委同意方能决定取舍;
6、评审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问题,由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评委守则
1、每位评委都代表上海市书法家协会。评委的工作和言行必须对主办单位、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投稿作者负责,对书法事业负责,自觉接受领导;
2、必须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3、评审委员的直系亲属作品如果进入入选、优秀作品范围,该评委应向评委会主任说明;
4对于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和细节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得在评审期间与投稿作者进行联系或互通情况,自觉维护评审委员会集体形象和权威;
5、必须遵守评审工作的相关纪律,无特殊情况不能缺席,有事必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
6、对于集体通过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委员守则必须无条件遵守。
三、展览评审
(一)初评
1、在每轮评审开始前收集所有评审委员、工作人员手机统一放置。评审结束后按照姓名发还给本人;
2、初评中发现重复作品,交工作人员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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